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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有汇票,千万要注意这三点,否则可能丧失票据权利!

发布时间:2023-10-12    次浏览

    供电公司经背书,持有某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因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在票据到期后两年内提示付款,该银行承兑汇票一直未兑现。之后,供电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向供电公司支付100万元。

  供电公司诉称,其与煤炭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其向煤炭公司供应高压电,煤炭公司按月支付价款。为支付购电款,煤炭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记载的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付款人为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且银行已就该汇票予以承兑。汇票到期后,因工作人员疏忽,其一直未就该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2022年11月,其就汇票项下款项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款项100万元。

  银行辩称,从未收到过供电公司的提示付款请求,该汇票项下票据权利已消灭。同时,供电公司主张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所持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连续背书转让取得,故供电公司系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供电公司作为持票人,未在该汇票到期日2年内主张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已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供电公司要求承兑人银行返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供电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银行关于供电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银行承兑汇票因其信用良好和流通性强等特点而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应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及时向承兑行提示付款,否则,将面临票据权利丧失、资金无法回收等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需注意三个时间节点。

  一是十日。持票人应当在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已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在对汇票背书的连续、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应当付款。

  二是两年。如持票人未在十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消灭。

  三是三年。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持票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此时,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如持票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持票人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